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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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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节由国家协调的国家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是要有特定的经济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在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1.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这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经济关系,有助于改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其次,关于宏观经济学的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调整和控制国民经济总体活动期间发生的一种经济关系。这将有助于加强法律宏观调控的力度,弥补市场监管的缺陷,并优化资源配置;第三,关于公司组织与管理的关系及其法律调整。企业组织管理中由于批准和注册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督法中市场准入法和退出法的调整对象;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均受经济法调整的影响;第五,关于对外经济关系和法律调整。也就是说,涉外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处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2.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表现在:首先,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了经济关系的范围。第二,在来源方面,都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和成文法等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律体系,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五,在功能上。两者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均发挥着巨大作用。

两者之间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平等主体的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法律关系的主题是不同的。前者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接受者,包括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约束;他们的角色是不同的。前者在维护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制裁形式,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结合在一起;后者是由于违反民法义务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是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两者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就来源而言,均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就独立身份而言,既是国内法律体系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功能上,它们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的改革和发展中均发挥着巨大作用。影响。

两者之间的差异体现在:调整对象,前者是调整国家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不是经济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接受者,即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行政机构。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他们的角色是不同的。前者在引导,促进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后者在指导,促进和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采取制裁的形式,以应对违反经济法义务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后者,除了执行奖励外,还主要针对因违反行政法义务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行政措施。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就调整对象而言,既调整国际协调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又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来源方面,监管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来源,而且一般而言,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来源;就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两者的主体均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就独立身份而言,两者都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功能上,两者在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两者之间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指在国家协调下的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指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协调的国际经济运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来源方面,前者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法定法律,法规等,以及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条约形式的成文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的主题是不同的。前一个主题通常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单独的关税地区;后者包括主题;创作主题是不同的。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批准的;后者是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共同制定或批准的;角色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后者主要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5.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造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性,对促进经济法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法律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经济法人中占有相对合理的比例。实现经济法则的总增量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是适当的,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利益。

第二,国家协调其经济运作的法定原则。主要指经济法的法律主体,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协调接受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法律后果,包括有利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原则

首先,公司的成立和变更应遵守法律要求和程序。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并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拔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第五,公司依法贯彻民主管理原则,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第五,公司党组织活动的原则。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7.独资企业的特征

就投资者而言,一个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建立的。个体投资企业的会员人数为单一;第二,就财产权和组织管理而言,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第三,就法律地位而言,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独资经营是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还没有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第四,在责任方面,投资者对其个人财产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其拥有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独特的产权结构和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赋予了独资企业自己的特征。鼓励建立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吸收剩余劳动力很重要。

8.如何理解反托拉斯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以及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和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完整的竞争法。它所控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的状态或行为,其限制或阻碍了经济活动中的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以实现实质性的公平和整体的社会效率,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则。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许多国家,它通常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它的制定和修改与该国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非常有力。法律的政策性质和更大的灵活性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经济理论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经济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区别:首先,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协调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是不同的。前者具有双重价值,即追求自由与效率,同时以秩序与公平为导向,更加理性地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后者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率,即效率和公平至上等。第三,法律标准。前者是社会化的一个具体主题,包括工商业经营者及其协会,消费者和劳动者等,通常被认为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后者通常基于个人和企业。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卫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10.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生存没有混乱。同时,两者是相互关联和协调的。

差异:首先,社会维持水平存在差异。垄断限制了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它损害整个特定市场或特定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特定经营者和个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直接后果是过度竞争。其次,两个规则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基于执行国家竞争政策的目的,从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开始,规则是垄断行为,以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状况;后者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表明运营商在市场交易中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和可信的原则,并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运营商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第三,两者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市场正常运行的角度保护整个公平竞争。后者是从保护其他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维护的。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首先,它阻碍了统一国家市场的形成。滥用行政权力予以排除。现在,竞争总是以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区域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直接阻碍和破坏了国家市场的形成。其次,它损害了市场主体的独立管理权和消费者利益。它破坏了正常竞争机制的功能,保护了落后的运营商,使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低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第三,它阻碍了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它直接阻碍了企业之间的自由,公平竞争,从而直接限制甚至消除了某些交易领域的竞争;第四,它可以轻松地发展为经济;垄断。由于一些行政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经济领域,它们很容易演变成经济垄断

简而言之,行政垄断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扩散将使企业不再专注于如何提供经济利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合法竞争。相反,他们将在政府搜寻上花费大量金钱。租赁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现象,例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谋,权力到金钱的交易等,这将破坏社会氛围。

12.反托拉斯法的目的

反垄断法规则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垄断协议规则。也就是说,规则排除了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一致行动。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它是利用其主导地位来规范相关市场中优势企业的垄断行为。 ;第三,集中经营者的规则。即,运营商的集中实现了一个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企业。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经营以控制另一家企业;第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规则。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管理公共事务,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正当地干预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

13.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首先,确定或改变商品价格。它是指限制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第一条规则;第二,它限制了商品的生产或销售。这是关于商品生产或销售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划分。指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分开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展示新技术和新产品以供开业。这种行为不幸地阻碍了技术进步,并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抵制交易。指横向垄断协议,在这种协议中,竞争对手直接联合而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客户打交道。这使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主要通过限制转售交易条件来限制竞争。分为两种类型: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价格条件可分为固定转售价格,有限转售最低价格,有限转售最高价格,以我的经验,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将要转售的商品价格确定给第三方;第二,限制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其他垄断协议。

16.在我国可以豁免的垄断协议

一是提高技术水平,研究开发新产品;第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门的分工;第三,提高中小运营商的运营效率,增强中小运营商的竞争力;第四,实现节能,环保,救灾等社会公共利益。第五,由于经济不景气,以减轻销售的严重下降或明显的生产过剩;保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合法利益。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

首先,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是高价格的垄断。第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掠夺性定价)出售商品没有合法利益。挤出市场后,它规定了垄断价格的行为;第三,拒绝无正当理由与对方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是拒绝供应;第四,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对手可以与其交易或只能与指定经营者交易,即强制排他交易;第五,捆绑货物没有合法利益,或交易附带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的交易相对人们的商品自由选择也将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并阻碍了交易的自由。市场竞争。

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

企业的集中并不一定会减少市场竞争。操作员集中规则的重点是要注意集中引起的潜在的和不利的后果。因为它的危害体现在:首先,竞争者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我公司在市场上的统治地位可以更有效地操纵市场;第三,集中度将增加其他公司进入市场的障碍;第四,过度集中的公司常常与掠夺性价格并存,掠夺性价格将竞争对手排挤。

19.不当行为的类型

一是市场混乱。它是指经营者使用不正当手段(例如伪造或模仿)来混淆他人提供的商品或商品或服务,并导致或导致买方误认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这意味着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尤其是为了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运营商可以使用财产的秘密付款或其他补偿来购买客户的责任人,员工,合伙人等。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

三,误导性虚假宣传。主要是指使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宣传产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产品,这具有误导性。这种行为还侵犯了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实用的,并由权利人注册。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五,违规奖励销售。奖励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伴随向买方提供商品,进出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业诽谤。这是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行为,经营者故意进行商业诽谤,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在市场中寻求自己的竞争优势。

20.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制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难以计算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并应承担造成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调查运营商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是行政责任制。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竞争者和顾客的私人利益,而且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它主要涉及停止非法活动,消除影响,罚款,没收非法收入以及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构成犯罪的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使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买卖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的罪行。

21.市场混乱的类型

一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驰名商品的唯一名称,包装或装饰,或者使用与驰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或装饰,从而与他人的驰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错误地认为这是驰名商品;第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或名称。导致人们错误地认为这是别人的产品;第四,伪造或伪造使用产品上著名商标的认证标志或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进行误导和虚假陈述。

22.消费者的特殊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了解其购买或使用的商品或所获得服务的真实状态的权利。第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例如质量保证,合理的价格和正确的计量。 5.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依法要求并获得赔偿。六,依法结社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建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它可以帮助消费者从分散和虚弱转变为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力量改变其弱势地位,并获得强大的价值竞争对手。

七,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 8.尊重的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时尊重其个人尊严和国家风俗的权利。它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有助于形成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也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九,监督权和批评权。消费者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消费者还有权举报和指控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和违反法律,并有权就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批评和建议。权利。

23.运营人的具体义务。

一是依法履行协议义务。例如,经营者根据国家法规或与消费者的协议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承担保修,更换,退款或其他责任。

第二,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四,不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为这是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以具有重要的一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经营者使用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本或其他手段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应当确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所表明的质量相符。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是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4.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一贯彻质量第一原则、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过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二,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主要是通过保护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等体现出来,第三,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制定并实行强制性标准;对其他产品。主要是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现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监督;四,实行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5.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体有哪几种制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产品质量标准化监督。企业生产的产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际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者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产权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国家对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权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四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目录。

  27.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是一种,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德行为。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另一方为受让方,而其出让方只能是国家。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2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概述

  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促进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其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和独立原则。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其监管对象是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9.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书面资料。报送资产负责吧、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经营管理资料等;二是现场检查,是金融监管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派员直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客观全面的评估其业务活动。三,监管谈话。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其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四,责令依法披露信息。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对其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等;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重组或撤销。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七,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账户。对于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予以冻结;八,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文件、资料。对衣服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30.试论国家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

  投资决策失误是指由于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致使因投资项目不能实施、投资项目实施不能实现投资预期目的,造成巨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其认定的标准是以把决策的科学性昨晚判断决策失误的首要标准和是否导致严重不良结果作为补偿标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失误,将损失降到最少。

  其责任主体: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包括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和审批机构;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权,属于企业投资自住权的范畴,企业自住决策、自担风险,

  责任形式。对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者如何追求法律责任,是制度设计的难点,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投资决策失误付有责任的决策机构,通常是不追究责任,也无从追究责任。对投资决策失误负有责任的个人,通常是给予行政处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认为,一方面需要严格执行现有的责任追究规定,另一方面需要补充以下责任形式:一,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增设国家投资决策失误罪,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的国家投资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决策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退还、赔偿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自己提供单位不一致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退还已获得的政府投资,资金已经损失的,责令赔偿;三,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失误负有责任的个人,责令其承担一定的损失。

  31.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金融获得中的各种主题直接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关系:一,间接金融关系。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等;二,直接金融关系。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为筹资人的企业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现。交易关系及产权交易关系;三,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服务工作,不是直接的资金融资当事人,仅是为了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四,金融调控关系。是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五,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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