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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句子魔| 读后感

  争取权利(之一)

争取权利

自从我上大学以来,我一直想读一篇有关法律的文章,但是我不知道哪一个更好。后来,我问学习法律的朋友,其中一个为我推荐了“争取权利”一文。所以我读了一段时间。阅读后,我感到非常激动,并且获得了新的经验。

“有比看花更有趣的书”,辛然。本文不仅具有优美的思想形式,而且还包括“争取权利”,“合同死亡”,“合同重生”,“私法人”,“私法在实现法律中的作用”。 ,《合同》,《信赖损害赔偿利益》等六部著名著作。经典作品的威力源远流长,许多经典作品集于一炉,丰富而丰富,实在是“太厚而无法溶解”。不禁佩服我朋友的水平。因为这篇文章没有我想象的法律书籍那么无聊。相反,主人的话,深入的推理,热情和严格的逻辑使我信服。总而言之,本文的潜台词制作精巧,使人们感到轻松愉快,而无需学习。其严格的逻辑和深入的法律分析也使人感到觉醒和启发。

老实说,当我第一次阅读本文时,我认为“争取权利”更像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或口号。尽管令人兴奋,但毕竟是理想主义的,就像缺少肉和血的骨骼一样。正如耶林所说,在一次管理事件之后,我真正意识到“为权利而战”这六个词多么令人兴奋和沉重。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记得在读新闻之前说过,一个人花了2万多元钱花了两年时间解决2元的地铁票纠纷,最终获得了第四法院的双重罚款。当时,我只是以为这个人病了。但是,在读完《争取权利》一书后,我了解了他的举止的意义:他的举止不仅是纠纷(诉讼成瘾者)的问题,即使他们实际上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另一面使怨恨冲动的程度增加了,但这源于受伤的法律感觉。这里的诉讼和斗争不再纯粹是利益计算的问题,而是遭受非法侵权的道德痛苦。 “原告提起诉讼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受卑鄙鄙视的目的不是琐碎的主题,而是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律情感的理想目的。与之相比,诉讼带来了原告人的一切牺牲和痛苦。权利持有者完全是无用的手段补偿。”我真的很理解耶林为何将“不容忍违法行为”放在“不要违法行为”之前,并与之进行比较。人们通常会与邪恶势力妥协,为腐败“辩解”,不能生气。我不禁感叹我们国家的软弱和安静的一面,并希望有更多的人坚持原则并固执地喜欢他。想要问一个解释的人。只是,有时是棉花小组的不合理的固执政党,我不得不怀疑是否至少根据当前的合理法律对“争取权利”进行限制,这足以避免徒劳的努力。因为有时候,适当地放弃权利可能带来更好的后果。

人们对“争取权利”的赞赏似乎仅止于“争取权利”的主张,法律观念和执法者的话语,而没有涉及耶林当时对德国法律缺陷的批评。我认为,这是使我受益最大的部分。如果说耶林正在向权利持有人开除较低级别的侵权人,那么在本书的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争取权利”中,耶林指出了对现行法律的批评。 ,强烈批评其两个基本错误。毫无疑问,这种批评是最现实的,因为立法上的错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为普遍和致命的损害。反对严厉法律的斗争是“争取权利”的一种先进形式,而且更为根本。 。 “国家权利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既然人民的权利和感情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人民将放弃法律手段。这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将非法等同于缺乏证据的同意。证据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使用通过非法录制音频和视频记录获得的证据。在此,“非法”和“未经同意”是等同的,只要没有同意就被视为非法。但是问题是,为什么未经同意是非法的?除少数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外,未经债权人为证明债权人权利的存在而未经同意的录音和录像不会违反法律并证明案件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将其用作证据?如果过去,法律出于保护弱势债务人的考虑而倾斜了法律的平衡,那么让我们思考一下在现代中国信用危机社会中,债权人是处于优势地位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地位。 ?俗话说得很清楚:“借钱的人是叔叔,要债的人是孙子”:现在杨百老已经上任,成为主人,而黄世仁在此之后成了穷虫。借钱。因此,在当今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时,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已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的规定是明确的证据。程序法坚持“非法=未经同意”的立法,这无意中损害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严格的债权人在放贷时没有发出欠条,并且以后无法通过电话录音证明,也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那么,这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确实是灾难。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不加选择地容忍债务人,并且公然无视债权人的利益。这将导致债务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并转向自我救济,从而导致犯罪。提交人曾经听说过一个案件,该案件涉及债权人由于其私人录音而未被法院接受,并且未能收回其债务。然后,他生气了,雇了一个三合会男子绑架债务人,并强迫他写下欠条,因此他入狱。在这里,我们不能只责怪债务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本身也应审查债务人是否过于偏重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过于苛刻。另外,一些学者指出,该公式也违反了国际公约,是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的误解。该规则通常仅适用于刑事审判,不适用于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私人保存。在西方,只要私下保全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获得的证据即使具有非法成分也可以使用。民事起诉采用“谁提供证据的主张者”的原则。如果未将公民的私人音频和视频记录视为证据,则该党的证据资源将受到直接限制,并且该党保存证据的权利也会减少。许多事实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保障。

再例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很少研究使用间接证据的规则,但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民事诉讼中使用意见证据的规则要求不应像刑事诉讼中那样严格。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但是到什么程度呢?应如何使用主要证据规则?毫无疑问。这恰恰证明,在民事诉讼法研究中缺乏理论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是一种不良现象。此外,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使用间接反证据,合理分担举证责任以及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和注销权的程序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研究。改善。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学会使用法律并敢于“争取权利”。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将会更加繁荣!

争取权利(二)

在过去的两天里,我一直在家里阅读冯杰林的著作《争取权利》,与周围的事物紧密相连。 ham愧,我刚刚通过法学院的第一学期,就读完了这本法律启蒙书。这本书确实值得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广泛推荐,因为我们太缺乏对权利的认识,因此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受到感动但胆怯且害怕这样做时,我们不会感到感动。作为回应,他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我们需要弥补权利的教训。

所谓的权利是人权,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他们周围的某些人并不关心这些权利,因为他们认为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并且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国家中,合法权利会被任意侵犯。因此,没有必要认真对待它。但是不要忘记,权利来自斗争。从概念上的人权到法律上的人权,再到实际权利,在每一步都充满着挣扎与鲜血,例如废除奴隶制和黑奴制。因此,即使您具有合法权利,也只能在不争取权利的情况下保留在法律文本中。法律是写有权利的纸,但其功能仅限于纸。尽管可以放弃权利,但正如耶林在其著作中所写的那样,“维护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即使这是一项义务,也不能轻易放弃。如果不为权利而斗争,那么在侵权面前,权利的范围将不可避免地变得越来越小,最终伤害到您的是您自己。

我们的社会有某种厌恶感,认为诉讼和诉讼是可耻的。当然,这有很长的历史原因,但是请不要忘记,这就像在看到不公正现象时用小刀帮忙,或者勇敢地行事(捍卫他人的权利))同样,捍卫自己的权利也是同样开放,正直和可以理解。因为上述行为也是保护整个国家公民权利的斗争。

有人可能会说,当国家的公共权力侵犯了个人权利时,个人的权力就无法与公共权力竞争,因此,屏住呼吸是一种无奈和明智的选择。的确,个人权利不能与公共权力相提并论,但是13亿人的个人权利已经绝对强于公共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很大一部分是缺乏监督和对公共权力的限制,而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部分(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我们很可能会受到公众的侵犯功率。并且,由于胆小,怕麻烦,他放弃了监督,举报和上诉的权利,从而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加强了公共权力,从而导致了进一步侵犯其权利的恶性循环。走出怪圈的唯一途径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人民主权”的理论不是一种展示。公共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拥有公共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这是政府的最终目标,一切都为此而服务。美国的力量在于其民主,而美国的民主并非源于其力量。

最后,我想告诉大家,那些在别人遇难时站起来的人会在别人遇难时得到他人的帮助。

争取权利(三)

作为公民,我们拥有多少权利?以优美而动人的语言写在纸上的那些权利,是否可以成为保护我们免受现实生活中的非法侵害的“护身符”?

前段时间,我在不断思考的同时读着杰林的《争取权利》。作者的观点就像雷鸣般,给我很多启发。

由于专业关系,我接触了许多与公民权利有关的案件:他们是邪恶的人,不能原谅他们,但没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是诚实正直,守法但无辜受冤屈的普通公民;他们或是为生活和生存需要而争取某些机会,但受到歧视(例如身高,性别,工作中的外貌歧视等)。

当践踏权利时,有些人会选择忍耐,而另一些人会崛起并被迫“争取权利”。例如,在中国第一起“乙型肝炎歧视”案中的张宪柱和在中国第一起“外观歧视”案中的秋子,他们都选择了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站起来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定权利。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Jelling)就“争取人权”发表了著名演讲。 “争取权利”后来成为中外法学家的座右铭。作者从法律的起源出发,认为法律是在斗争中形成的。奋斗是法律的生命。如果没有斗争,法律将无济于事,没有斗争就不可能。所有权利的前提是随时准备主张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那一刻起,斗争也就放弃了。争取权利不仅是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是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

法律的目标是和平,要实现和平的目标,我们必须战斗。法律本身是长期斗争的结果。为了使法律真正得以实施,它需要不断的斗争。争取权利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应有的权利时,会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现行国家法律的实现问题。他不再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战,而是为实现法律和法律的生命而战。并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刚刚进入法律殿堂的学生,我认为我们应该始终以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遇到不公平时,我们必须勇敢地站起来维护正义,捍卫法律!尽管我们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努力倡导,我们肯定会得到社会的回应! ()

“争取权利”,从来没有在主权者的主动下给予您自由。您必须坚持并战斗。只有这样,您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和法律尊严。争取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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